青神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的公告

  
日期:2019年08月21日  作者:张洪涛  来源:青神县自然资源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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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我县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和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拟对在青神县从事土地评估的机构实行备案,我局将从申请备案单位中选择8家具有全省范围评估资格以上的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完成备案登记的土地评估机构方可以承担青神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价评估工作。现将土地评估机构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要求

土地评估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我局申请取得备案资格:

1.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两年。

3.无不良记录。

4.同意按核定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单项评估价格作为收取评估费用的依据,并优惠30%的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备案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书。

2.土地评估机构简介。

3.房地产、土地评估资质证书以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4.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5.法定代表人(或执业合伙人、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代理的同时提供授权代理委托书。

6.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评估收费标准。

8.业绩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报名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向参与备案登记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在2019821日至2019827日向青神县自然土资源局(青神县半边街19号)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交土地利用股,联系人:张洪涛,联系电话:38860297。逾期未申请的,本备案周期内不再受理其备案请求。今后每三年对备案土地评估机构更新一次。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土地评估机构,确认其备案资格,并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其他说明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且符合资质审查的评估机构不足8家的,则通过资格审查的评估机构均可进行备案。如提交申请且符合资质审查的评估机构超过8家的,将按照评选办法,从高分到低分选择8家评估机构组成青神县土地评估机构库。

特此公告

 

 

  青神县自然资源局

         201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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