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依法予以登记。
1、拟登记不动产权利基本情况:
2、公告期: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3、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青神县党务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4、联系电话:02838862398
青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1月12日
上一条:青神县自然资源局 青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青神县外南街与成艺路交叉口交通工程及部分路段路内停车管理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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