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采购项目的分散采购工作,经研究,我局拟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备案。我局将从申请备案的代理机构中选择10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实行备案登记,有效期限二年,完成备案登记的代理机构方可承担我局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我局申请取得备案资格:
1.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开展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达两年及以上;
3.无不良记录;
4.同意按相关收费标准作为代理服务费的收费依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书;
2.公司简介;
3.相关资质证书;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原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授权代理的同时须提供授权代理委托书;
6.代理服务费相关收费标准;
7.代理业绩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报名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向参与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在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8日向青神县自然资源局(青神县半边街19号)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交调查确权和开发利用股,联系人:谭松,联系电话:028 38861939。逾期未申请的,本备案周期内不再受理其备案请求。今后每两年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更新一次。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其备案资格,并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其他说明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且符合资质审查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足10家的,则通过资格审查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均可进行备案。如提交申请且符合资质审查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超过10家的,将按照评选办法,从高分到低分选择1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青神县自然资源局政府采购代理机工作。
特此公告。
青神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6日
上一条:青神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神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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