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

  
日期:2018年11月28日  来源:青神县国土资源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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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青衣峰景”项目规划方案于2009年3月20日经青神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容积率从3.5调整为6.79,建筑面积从31723.65 m2调整为61562.83m2,增加建筑面积29839.18m2。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眉府发〔2010〕12号)规定,突破容积率基数提高容积率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按照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其计算公式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原楼面地价x增加的建筑面积;原楼面地价=原土地出让总价款÷原建筑总面积。青衣峰景开发项目增加建筑面积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楼面地价为520.12元/㎡×增加的建筑面积29839.18㎡=1552万元。经我局报经青神县人民政府批准,你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1552万元,在我局多次向你公司发出补缴土地出让金通知后,你公司仍未补缴。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限你公司在2018年12月7日前向我局补缴土地出让金1552万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补缴金额以每日1‰征收滞纳金至清缴之日。

二、缴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号:88140120003323011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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