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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10号)

  
日期:2016年04月11日  来源:发改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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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文广新局、教育局,四川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党建期刊集团,有关出版单位:

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中小学教辅材料范围和价格管理方式

(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

(二)教辅材料价格管理主要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列入四川省教育厅颁布的《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以下简称《教辅目录》)的教辅材料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未列入我省《教辅目录》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二、认真做好《教辅目录》中的教辅材料的价格管理

(一)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列入我省《教辅目录》中的教辅材料,按附件一所列不同的纸张规格和说明,执行相应的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除此之外,880毫米×1230毫米纸张正文印张、封面的基准价格,在787毫米×1092毫米规格基础上加价20%。

教辅材料的零售价格,应按照不高于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的要求制定。计算公式为:零售价格=[印张价格×印张数量+封面价格]×(1+增值税率)。

使用其他纸张规格、克重、印色数的教辅材料,应按照相近就低原则确定价格。

(二)承担我省《教辅目录》中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须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由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协商确定。

(三)出版单位申报教辅材料零售价格时,其每册零售价格的尾数保留1位小数点整数(角),其收舍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切实搞好教辅材料代购代收服务

(一)本省中小学学生自愿购买本市(州)从《教辅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按一科一辅的原则统一代购,并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

(二)各市(州)从《教辅目录》中选定的各年级教辅材料价格总金额,即为该年级教辅材料代收费总额。学校可按此总额按学期向申请代购的学生预收教辅材料费用,如果学生代购实际费用少于预交费用,学校必须在期末与学生进行结算,不得存留结转,不得从中牟利。

(三)《教辅目录》之外的其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四、落实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程序和规范要求

(一)经省评议进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所有教辅材料,其价格均须经省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广电局、教育厅审核批准。

(二)出版和发行单位在申报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时,须提交价格申请报告,并填报列入《教辅目录》中的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申报表(样表和电子版表格下载链接见附件2)。

(三)2016年秋季、2017年春季学期进入《教辅目录》的所有教辅材料价格,各出版和发行单位须于印制前按上述要求提供教辅材料相关资料,重新申报价格。以后凡因教辅内容修订、印张、色数、纸张规格等发生变化,都要说明变化调整原因,提供原教辅材料价格情况,重新按以上规定程序申报价格。为确保正常出版发行,春季教辅价格应于上年12月1O日前、秋季教辅材料价格应于当年6月20日前报送相关部门。

五、加强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环节管理和价格信息公开

(一)认真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要求,在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按经济实用原则合理选择教辅材料用纸,不得通过有意扩大页边距、字号和行距等方式,变相增加教辅材料印张数量,提高教辅材料价格。

(二)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各类教辅材料价格,并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等工作。出版单位要于每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互联网站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出版的所有教辅材料及其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学校要在固定醒目位置公开教辅材料代购代收服务相关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进入《教辅目录》的教辅材料,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价格政策,不得违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对不坚持一科一辅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价格、文广新局和教育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加强动态监管,搞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沟通和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做好教辅材料规范管理和价格监管工作。

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72号),原《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回复成都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标准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2〕1913号),以及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原所有中小学教辅材料确认的价格管理政策、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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