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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4年09月26日  来源:青神县市场监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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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肉及肉制品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良好肉制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消费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制度,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加工、储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制品。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规定索取有效证明及票据:一是供货方资质证明和购货凭证。二是国产肉类查验(两章、两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还需查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进口肉类除查验上述证明外还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三是做好肉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肉类产品。

三、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严格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环境、工艺布局和过程管控符合卫生规范要求;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四、肉及肉制品经营者要保持良好生产经营条件,按规定温度储存肉类产品,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上述违法肉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生鲜区域使用“生鲜灯”,确保不影响肉类等产品的真实色泽,不影响消费者的色觉感官辨识,禁止易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新鲜肉类及其制品的经营行为。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各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上述要求,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028-38858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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