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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新世联华超市青神县加盟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来源:青神县市场监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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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北京新世联华超市青神县加盟店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其中荔枝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抽样编号为SBJ2451140000394287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北京新世联华超市青神县加盟店经营的荔枝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BJ24511400003942872

样品名称

荔枝

进购日期

2024-5-30

型号规格

14.5kg/件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北京新世联华超市青神县加盟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检验机构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6-28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7-1

(二)经营环节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检测已无该批次荔枝。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1件,14.5kg/件,货值290元;已销售数量:14.5kg;

(2)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

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零散销售,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调查中已无该批次荔枝,经营者否定自行添加药物,无法确定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哪个环节。

行政处罚

1.于2024年7月1日立案,与同批次抽检的不合格香蕉并案调查处理,2024年9月9日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经查,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已于2024年9月9日送达处罚规定书,2024年9月19日缴纳处罚罚金。

整改复查

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是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7日。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做好索证索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是2024年7月15日。

通报移送

该件核查处置任务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已按职责通报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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