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手剥笋”(香辣味)进行抽样检测,其中手剥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抽样编号为SBJ24500000650230566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剥笋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SBJ24500000650230566ZX |
样品名称 |
手剥笋(香辣味) |
生产日期 |
2024-03-07 |
型号规格 |
200g/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荣昌区玉菊副食超市经营部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二氧化硫残留 |
检验机构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6-14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6-14 |
(二)生产环节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检测已无该批次手剥笋,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数量:3803袋,200g/袋,货值7606元;已销售数量:3800袋;留样3袋。 (2)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 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市场已售完。 |
原因排查 |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中“脱硫”不彻底,造成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标准要求。 |
行政处罚 |
1.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2024年9月14日作出罚款5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的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手剥笋”(香辣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3.已于2024年9月14日送达处罚规定书,2024年9月28日缴纳处罚罚金。 |
整改复查 |
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时间是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8月6日。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1加强原料采购把控;2增加脱硫次数;3加强出厂检验。 2.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是2024年8月29日。 |
通报移送 |
该件核查处置任务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 |
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阳小菜蔬菜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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