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这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适用新《反法》查处十大典型案件

  
日期:2018年11月29日  作者:省局竞争执法处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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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刷单炒信、治理商业贿赂、保护商业秘密,都是近年来公众热议话题。今年1月1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结合社会关切,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反法》实施后,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积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查处的某公司虚假宣传案,成为全国适用新《反法》查处的第一案。新《反法》实施将满一年,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发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适用新《反法》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件。

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黄老五”花生酥近似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

办案单位:内江市工商局

案情介绍:黄老五公司所使用的“黄老五Huanglaowu”商标于2013年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公司产品主要销售区域为川渝两地并辐射,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四川文德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自行设计了“王老五”原味和椒盐味两种花生酥外包装纸,使用上述两种外包装纸生产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发往成都各经销商门店和其自营的天猫网店王老五食品旗舰店销售。该公司生产的“王老五”原味、椒盐味两种花生酥与黄老五系列的原味、椒盐味花生酥为同类产品,包装的整体外形特征及装潢的设计要素、组合方式、整体风格、表现主题上都极为近似,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内江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外包装纸10卷,处罚款10.38万元。

案件评析:该案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实施以来我省首例市场混淆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元旦春节期间是花生酥等零食产品销售高峰期,当事人生产的“王老五”产品和权利人生产的有一定影响的“黄老五”产品包装、装潢近似,很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而产生市场混淆。本案的成功查处,保障了消费者不被误导从而明明白白消费的权利,有效打击了市场上“傍名牌”、“搭便车”等市场混淆行为,净化了节假日市场。办案单位通过案件查处,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并促成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做大做强内江花生酥产业,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办案单位以本案为契机,强化打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部门协作机制,推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市场格局。

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南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RedBull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近似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系列案

办案单位:自贡市工商局

案情介绍: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拥有较高知名度,其产品罐体形状、罐体色调、“RedBull红牛”文字、斗牛图案等包装装潢主要内容也为公众广泛知晓。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富顺天菊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Thailand Red Bull”维生素能量饮料,南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富顺天菊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King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这两种饮料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同为维生素饮料,其罐体形状、罐体颜色、图案使用、文字表述等内容十分近似,视觉上易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贡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Thailand Red Bull”维生素能量饮料3453件、外包装盒15000个、易拉罐400000个、易拉罐盖689660个,处罚款10万元;没收南充江源食品有限公司“King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444件、外包装盒6000个、易拉罐盖176000个,处罚款10万元。

案件评析:该案为系列案,涉及我省多地,涉案产品数量大,办案人员经过大量取证,对法律适用详尽阐述,固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不避难题、深挖严查的办案作风。同时,该案的查处,有效肃清了市场上仿冒红牛产品的歪风邪气,有力保护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行业市场竞争秩序。

成都市皇泰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和质监局

案情介绍:成都市皇泰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旅游市场工艺美术品经营活动。2018年5月开始,该公司为了争取与游客更多的交易机会,分别与天府、佳诚、遥之旅三家旅行社达成了口头协议:只要旅行社将团队客人带到该公司购物店,就以现金的形式,按月向旅行支付相应费用。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停车费,按照每车次40元-400元固定支付,另一部分是返还的所谓“佣金”,根据每车客人消费的金额,扣除两倍停车费后按照30%比例支付,两部分总和就是最终应支付给旅行社的费用。截至2018年6月27日,该公司共向三家旅行社实际支付费用13.6万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和质监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10.5万元。

案件评析: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贿赂对象明确为三类主体,旅行社属于其中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方典型。在旅游市场中,旅行社掌握大量游客资源,并对游客行程有决定性影响,旅游购物店正是看中了这点,采取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以此揽客,他们之间的这种“合作”方式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竞争秩序,滋生了大量价格欺诈、诱骗导购、虚假宣传等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办案单位对此类乱象的有力打击,契合了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治理市场乱象的主题,体现了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较强的执行力,有利于净化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旅游城市品牌形象。

乐山驳骨堂骨科医院商业贿赂案

办案单位:乐山市工商局

案情介绍:乐山驳骨堂骨科医院2015年加入120平台。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该医院为了利用乐山国腾机动车检测中心施救队在交通事故救援中常常第一时间到达救援地点的优势,通过给医院员工发放急救补助的名义,付给施救队员信息费,购买伤者信息,以便优先派出医院急救车辆承揽急救医疗服务。至案发止,共计给付信息费11.89万元。该医院的行为扰乱了120平台按照事故就近从快从急兼顾伤者意愿调派救护车辆的原则,严重影响事故救助效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乐山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40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通过支付施救队员费用的方式,扰乱120系统的正常救助秩序,侵害伤者的切身利益,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本案查处准确把握了新《反法》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查处的重点放在了对交易有决定权或影响力的环节和主体上,厘清了行贿方、受贿方和利益被侵占方的“三方关系”。同时,通过本案查处,进一步拓宽了商业贿赂案件查处的范围,突破了过去传统医药系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多为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惯例,对医疗服务中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进行了有效拓展和尝试。

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

案情介绍:2018年1月1日,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在没有获取任何有效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虚构了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并委托他人制作了牌匾悬挂于经营场所。同时在对客户宣传时,也将其自身宣传为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借以增强商誉。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件评析: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本案是新《反法》实施后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第一例不正当竞争案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高度肯定。办案单位从取得线索到调查终结,以最快的速度形成了“铁证”,仅用了9天时间完成处罚程序。这样的处罚结案速度,有力高效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什邡市若涵商贸有限公司以虚假交易和虚假用户评价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德阳市什邡市工商和质监局

案情介绍:什邡市若涵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了名为长吉图企业店铺的网店,主要从事木制品的销售。自2017年1月开始,当事人为了自己网店所售商品参加淘宝“双11”、“双12”、“天天特价”等平台活动并出现在显著页面,通过利用公司员工和公司客服的朋友账号下单购买自己网店商品,以虚构快递收货确认好评或实际收货好评,过段时间再退货退款的方式,提升网店的销售额和好评率并支付对方相应报酬。截至2018年3月共虚构交易6100单,虚构交易金额126万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什邡市工商和质监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案件评析:目前网络购物市场发达,网络商家通过刷单炒信增加好评,提高信誉度以吸引消费者,也成为网购市场的一大陋习,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新《反法》对刷单炒信进行了规定,但如何区分经营者的刷单行为与正常的经营行为,锁定虚假的交易,也是刷单行为案件的查办难点。办案单位紧紧抓住互联网信息的海量性、广泛性等特点,跟踪查阅当事人的交易相关信息以及对发货物流公司进行倒查,并与已有证据相互印证,固定了当事人实施网络刷单炒信的违法事实,有力打击了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净化了网络交易市场环境。

夹江县领秀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乐山市夹江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夹江县领秀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其商铺,擅自制作了“西部国际陶瓷城《平安优选好铺》年金资管计划”摆放于售房大厅进行宣传。该计划以投资回报为吸引力并宣称“西部国际陶瓷城与平安综合金融集团强强联手,重磅推出《西部国际陶瓷城.平安优选好铺》”。2018年4月18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发表声明称,并无“西部国际陶瓷城《平安优选好铺》年金资管计划”。该公司的宣传内容实为虚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乐山市夹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80万元。

案件评析:房地产市场是近年来政府部门的监管重点。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办案单位一方面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名誉影响;另一方面,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联合发布《警示声明》,并与253名消费者见面,告知其真实情况,让其自愿选择。通过主动上门走访,部分消费者表示谅解,并与当事人签订了《谅解书》,有16位消费者选择了退房,办案单位又协调当事人对退房者进行补偿安抚。通过本案查处,保护了消费者、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了房地产交易市场乱象,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川品制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监局

案情介绍:四川品制低温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为四川盛杰低温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与盛杰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企业商业秘密竞业保密协议》。2017年2月,王某在离职前后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盛杰公司属于商业秘密的设计图纸72张,并于2018年4月成立四川品制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其窃取的图纸进行产品研发生产,至2018年7月13日案发止,已生产液氮罐成品3个、液氮冰淇淋机半成品两台,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监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12万元。

案件评析:近年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以营造商业秘密保护氛围、培育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自觉性、提高商业秘密行政保护能力为出发点,积极加强宣传教育与行政指导,强化部门协作与案件查处,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取得较好成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前雇员违反保密协议,窃取原公司商业秘密并“另起炉灶”的侵权案件。成都温江区市场和质监局在专业鉴定机构的配合下,成功查处了本案,切实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助推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苍溪大润发超市华昌珠宝专柜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办案单位:广元市苍溪县食药和工质局

案情介绍:2018年3月,苍溪大润发超市华昌珠宝专柜先将珠宝售价上调2000元,再采取“刮奖抵现金”方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专柜将印有“抵扣2000”和“谢谢惠顾”的两类刮刮奖券分开放置,并在刮刮奖券背面注有暗号予以区分。在消费者抽奖环节中,专柜有选择性地让其“中奖”,即:消费者只有一人且购买意愿强烈,就让其刮中“抵扣2000”刮奖券;消费者人数较多且购买意愿一般,就将两类奖券按人数比例混合后让消费者抽奖,确保有且只有一人刮中“抵扣2000”奖券,待消费者“中奖”后再鼓动其购买珠宝。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广元市苍溪县食药和工质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5万元。

案件评析:2018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珠宝店里的抽奖坑你没商量”,揭露了有奖销售中的消费陷阱,引发社会关注。广元苍溪县食药和工质局结合实际,举一反三,迅速确定人流较集中的行动重点区域,第一时间开展外围排查及案件查处工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及时向社会披露抽奖式有奖销售骗局,对不法经营者造成了震慑,对消费者起到了警示作用,社会反响良好,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赞誉。

宜宾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办案单位: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

案情介绍:宜宾宝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宝马品牌汽车销售维护服务。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该公司为了宣传其销售的宝马5系(2.0T)汽车在维修保养上的优势和性价比,在其经营场所制作摆放了一幅宝马5系(2.0T)、奔驰E级(2.0T)、奥迪A6L(2.0T)品牌汽车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对比表。该表显示宝马5系(2.0T)各项日常维修保养费用均低于奔驰E级(2.0T)、奥迪A6L(2.0T)品牌汽车。经执法人员对当地从事奥迪和奔驰两个品牌汽车的经销商调查核实,并对比当事人宝马5系(2.0T)汽车保养、维修费用清单,其所列举费用对比项目均属编造,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商品声誉。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采取费用对比形式,恶意贬低他人销售产品以达到推销自己产品的目的,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单位多方询证,收集、固定大量书式证据,确保了案件定性准确,维护了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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