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公示
为方便广大群众办理相关事项,现将本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工作目录、告知承诺书等公示如下。
青神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13日
附件:1.青神县卫健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2.青神县卫健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3.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证明告知承诺书(样表)
4.青神县卫健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5.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流程图
附件1
青神县卫生健康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按照《四川省全面推行行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文件要求,依据《四川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确定我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
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内容,承诺的方式、效力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
包括申请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及承诺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
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青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申请人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需要个人承诺内容。
四、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申请人在青神县市民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提供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二)信息校验。逐步实现与公安、人社等部门重点数据共享,以数据共享方式校验承诺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做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相关要求
(一)相关科室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要求,依法依规完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相关科室应加强对申请人的诚信理念宣传教育,在办理相关申请事项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对申请人的指导提醒义务。
(三)各相关单位、股室要贯彻放管结合要求,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方式的重要因素,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2
青神县卫健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共4项)
序号 |
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方式 |
1 |
青神县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 年2月28日修订)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 幼函﹝2019﹞297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 标准》 |
医疗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2 |
青神县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证明 |
用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第三条(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
出具材料的相关单位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3 |
青神县卫生健康局 |
吗啡类镇痛 药取药证明 |
用于镇痛类药品取药 |
《处方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
医疗机构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4 |
青神县卫生健康局 |
困难人员白内障手术申请补助证明 |
用于困难人员手术申请困难补助 |
市卫健委2020年度基本卫生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在筛查过程中要严格坚持贫困标准,对象必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者有乡(镇 )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相关部门出具残疾证、低保证或下岗证等合法证件。 |
村(社区)民委员会 |
当事人直接提供 |
附件3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
证明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1.申请人信息:
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证件编码:
2.母婴保健服务人员首次申报技术:
(1)产前诊断 (4)结扎技术
(2)产前筛查 (5)婚前医学检查
(3)助产技术 (6)终止妊娠手术
(二)行政机关信息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
(二)证明用途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1月8日修订)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1)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①从事临床咨询的医师应当取得妇产科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临床咨询相关工作经验。
②从事超声产前筛查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经验。
③生化免疫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
(2)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
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证明。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应当在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证明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①从事遗传病咨询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遗传病咨询相关临床工作经验。
②从事产前咨询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妇产科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③从事儿科诊疗活动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儿科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④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经验。
⑤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1)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①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②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③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2)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基本标准
①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②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证明内容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的相应条件。
(五)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代替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做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省(区、市)公共信用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做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单位申请母婴技术服务资格首次认定人员已符合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人员姓名:具有年科室的临床经历,具体工作单位是: ,
如同时多个人员申办资格首次认定的,请附人员清单表格,模板附后。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上信息可向部门核实,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4
母婴保健服务资格首次认定人员汇总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身份证号码 |
医师执业 范围 |
医疗执业 证书编码 |
技术专科 |
技术职称 |
从业年限 |
申报母婴保健技术项目 |
单位(盖章):
附件 4
青神县卫健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
|||||||||||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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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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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卫健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 297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
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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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办事流程图
上一条: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1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的公告
下一条:青神县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公开表(2021年第2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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