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日期 |
1 |
青神县白果乡罗湾村卫生室 |
该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负责人王德金不能出示医疗废物登记本及交接单。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四)项 |
警告 |
2021-2-3 |
2 |
青神县党氏理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1 |
3 |
青神王永杰理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1 |
4 |
青神县首艺原创理发店 |
该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警告 |
2021-4-1 |
5 |
四川丹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该公司不能出示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 |
2021-3-30 |
6 |
青神悦佳酒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8 |
7 |
青神名剪造型理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8 |
8 |
青神县尚艺造型理发屋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8 |
9 |
青神县鑫丽媛美容养生会所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14 |
10 |
青神万影理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14 |
11 |
青神首选发型工作室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14 |
12 |
四川亚鑫纺织有限公司 |
该公司未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无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 |
2021-4-2 |
13 |
青神县诗美诗格美容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12 |
14 |
青神县滨燕美容美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21 |
15 |
青神帅嘉发艺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21 |
16 |
青神蛮丽花美容院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14 |
17 |
青神县意光美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21 |
18 |
青神县秀客造型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21 |
19 |
青神县盛宏堂理疗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22 |
20 |
青神县人从众理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20 |
21 |
青神县宇梦美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26 |
22 |
星丝路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4-26 |
23 |
青神县美伦美发理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5-7 |
24 |
青神县纤手造型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5-8 |
25 |
青神时时发理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5-11 |
26 |
青神焦点理发店 |
该店不能提供卫生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档案。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警告 |
2021-5-11 |
27 |
青神县恒力体育传播有限公司 |
该公司游泳馆不能出示2020年.2021年游泳馆水质、空气、微小气候的检测报告而开馆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9200元 (一般程序) |
2021-5-12 |
28 |
青神县月光樱花按摩店 |
该店不能出示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 |
2021-5-10 |
29 |
青神简剪理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5-11 |
30 |
青神县瑞峰理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5-11 |
31 |
首艺理发店 |
该店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为顾客提供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200元 |
2021-5-8 |
32 |
青神利民诊所 |
该诊所就医部分病人、家属口罩佩戴不规范等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1-5-20 |
33 |
青神县五更桥第二卫生室 |
该诊所的发热病人预检分诊登记本填写不规范,时间未具体到分钟不利于追踪,部分病人去向为写明确等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1-5-20 |
34 |
青神永志诊所 |
该诊所医疗废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存放,不能出示医疗废物登记本和医疗废物交接联单。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1-5-18 |
35 |
陈兵理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5-14 |
36 |
青神程勇理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
37 |
青神岷江诊所 |
该诊所医疗废物锐器盒存放有1.5KG针头,登记本尚截止时间2021年5月16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警告 |
2021-5-19 |
38 |
青神方方美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5-14 |
39 |
青神晓梅美发店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2021-5-14 |
40 |
青神大西街牙科诊所 |
该诊所预检分诊处无人值守,消毒记录和体温检测台账的部分栏目漏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1-8-5 |
41 |
青神东成康医院 |
该医院未规范设置三级预检分诊,病人核酸结果未出报告前便收入院,未做到闭环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1-8-4 |
42 |
青神县白果乡卫生院 |
门诊未设置二级分诊,西医儿科诊室内同时存在三位患者,未做到一患一诊,患者先入院后查核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1-8-5 |
43 |
青神然瑜中医综合诊所 |
该诊所发热患者未按疫情防控需求进行转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1-8-17 |
44 |
青神精神病医院 |
1.部分新冠流行病学调查表未登记患者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2.核酸标本采样登记表无核酸检测结果登记栏;3.无诊疗室物表、地表消毒记录;4.未对环境空气进行消毒效果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一般程序) |
2021-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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