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医疗大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有利于促进健康医疗模式的深刻变化,有利于激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动力和活力,提升健康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扩大资源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有利于培育新的业态和经济增长点。
为促进和规范我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6月30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四川省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川卫规〔2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
《办法》规范的健康医疗大数据,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居民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与健康医疗相关的业务数据。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标准是前提,资源是基础,安全是底线,服务是根本,监管是保障。
在标准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执行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安全等管理规范,负责指导、监督和评估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体系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地执行。责任单位采集、报送、传输数据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标准化改造,并按照标准统一、术语规范、内容准确的要求对数据进行治理,以满足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应用需要。
在资源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采集、汇聚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接入相应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传输和备份医疗健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责任单位结合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更新、甄别、优化和维护健康医疗大数据,确保信息处于最新、连续、有效、优质和安全状态;责任单位对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源应参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建立动态更新的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目录。
在服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建立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诚信机制和退出机制,推动诚信档案在规定范围内共享;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需求,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部门和岗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并建设相应的信息系统作为技术和管理支撑;健康医疗大数据如需对外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定。
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强调,凡具体负责或承担健康医疗大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汇聚、挖掘和服务等的单位,均为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承担与其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相匹配的责任;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实施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护个人信息;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数据存储、容灾备份、安全管理、访问控制、数据审计、定期巡查等方面的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保障数据及个人信息安全。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单位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日常检查,指导监管本行政区域内各责任单位数据综合利用工作,提高数据服务质量,确保数据安全。
当前,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管理是一项开创性工作,还需在实践中完善,在发展中规范。为此,给《办法》确定了两年试行期限。在试行期间,如对《办法》修订完善有建设性意见,可通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上的主任信箱反馈。
上一条:《青神县“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政策解读—图解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