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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日期:2015年09月17日  来源:眉山市卫计委网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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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肃处理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共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自身婚育情况的义务,有教育、督促家庭成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认真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检举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下同)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中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理: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对本人的超生子女实行假“收养”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再次违法生育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夫妻符合再生育的法定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二)收养他人子女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三)双方皆无配偶和子女的男女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第一次生育,三个月内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四)双方皆无配偶,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男女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的;

(五)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六)违法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扶助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的;

(三)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法生育的;

(四)拒绝、阻碍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调查取证、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执法行为的;

(五)以编造、散播谣言和封建迷信活动等形式,干扰、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违法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申请的;

(二)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有过错的;

(三)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

(四)截留、挪用、骗取、贪污奖励经费、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等计划生育经费以及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财政保障政策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上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下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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