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老龄办等2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川老委办发〔2015〕31号)和《眉山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眉府办发〔2015〕6号),切实保障我县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待对象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身份证或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均为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优待内容
1.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自然增长机制,结合财力实际,按照可持续、适度增长的原则,逐步提高高龄津贴标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2.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 “五保”老年人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低收入的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3.对60周岁以上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残疾、独居老人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支持服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和困难程度逐步给予护理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
4.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酬劳任务。(责任单位:县农牧局)
5.免除老年人火化基本丧葬费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6.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责任单位:县房管局)
7.县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老年人窗口和通道,方便老年人就医。鼓励各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低收入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8.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内设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
9.认真落实无障碍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做好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生活、出行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0.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设立爱心专座,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11.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委会)
12.公园、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对60周岁至70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责任单位:县旅游局)
13.县内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教体局)
14.低收入老年人、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5.县人寿保险公司应将80周岁以内的老年人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对参保老年人应在保险费、保险理赔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先。政府对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机关单位对退休职工参保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国资局、县民政局、县级各部门)
1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的老年人应提供优质服务,对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责任单位:县金融国资局)
17.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审判和执行。(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18.司法机关应为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服务,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办理。(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19.商业饮食服务网点以及水、电、气、通讯、邮政等服务行业窗口,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县级相关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保障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进一步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优待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
(二)协力推进实施。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类组织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县级相关主管单位要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立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人维权法制教育活动。要深入开展“敬老月”“敬老文明号”活动,在全社会弘扬敬老爱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监督检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老年人优待工作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要尽早发现、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四、本实施意见由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上一条: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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