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名称 |
子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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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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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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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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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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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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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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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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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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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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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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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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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地用地性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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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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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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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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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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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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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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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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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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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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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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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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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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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资质管理的处罚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行政处罚 |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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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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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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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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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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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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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勘测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勘测、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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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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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行政处罚 |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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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
行政处罚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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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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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 |
行政处罚 |
30 |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
(一)未经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 |
行政处罚 |
(二)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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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32 |
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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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
行政处罚 |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
|||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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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自然状态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处罚 |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
行政处罚 |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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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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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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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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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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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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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违反坐标系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处罚 |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
行政处罚 |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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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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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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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违反测绘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一)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
行政处罚 |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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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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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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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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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质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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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单位擅自将承包的测绘项目分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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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测绘项目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
(一)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
行政处罚 |
(二)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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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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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测绘成果管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
(一)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二)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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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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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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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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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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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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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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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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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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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测量标志使用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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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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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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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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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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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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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与中国有关部门单位合资、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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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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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经批准,进行以测绘为目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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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测绘项目的名称、测绘内容和测绘方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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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未经审查在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绘有中国版图示意图,或者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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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在临街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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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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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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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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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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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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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损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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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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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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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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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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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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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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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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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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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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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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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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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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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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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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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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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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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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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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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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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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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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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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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相关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相关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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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履带车、齿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
擅自在桥梁上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悬浮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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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
76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不及时恢复原状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未按规定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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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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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擅自砍伐、损毁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
擅自砍伐、损毁损坏城市树竹花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
|||
85 |
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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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名木古树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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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 |
|||
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的处罚 |
|||
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
95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处罚 |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98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100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
103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104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中标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
105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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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 |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
|||
108 |
对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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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处罚 |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处罚 |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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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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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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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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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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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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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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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终止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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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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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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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违反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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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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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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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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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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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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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撤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撤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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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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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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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的;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标的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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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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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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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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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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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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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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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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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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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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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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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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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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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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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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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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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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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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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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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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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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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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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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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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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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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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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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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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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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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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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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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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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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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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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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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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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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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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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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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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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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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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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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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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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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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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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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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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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等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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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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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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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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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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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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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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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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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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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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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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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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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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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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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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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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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将不合格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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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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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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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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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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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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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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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5 |
对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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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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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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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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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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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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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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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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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
173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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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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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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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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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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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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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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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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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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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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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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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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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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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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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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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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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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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建设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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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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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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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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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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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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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9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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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而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2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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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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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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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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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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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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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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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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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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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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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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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伪造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对伪造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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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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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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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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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
203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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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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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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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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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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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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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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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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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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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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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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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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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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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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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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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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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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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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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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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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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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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8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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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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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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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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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指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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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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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安排未取得证书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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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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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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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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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对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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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9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0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
231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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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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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涉及资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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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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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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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或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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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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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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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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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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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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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8 |
对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按规定招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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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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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
|||
239 |
对设计单位及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对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对设计单位及人员未按国家和省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限额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
240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在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1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2 |
对发包方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3 |
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4 |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对建设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
245 |
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 |
对监理企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企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罚 |
|||
246 |
对监理企业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未报告建设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7 |
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8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的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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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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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对装饰装修企业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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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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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对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
对未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处罚 |
|||
253 |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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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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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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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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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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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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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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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1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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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对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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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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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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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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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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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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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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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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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7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8 |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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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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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对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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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2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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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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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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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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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对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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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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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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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对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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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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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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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未对药剂进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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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4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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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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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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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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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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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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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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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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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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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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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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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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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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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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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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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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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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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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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对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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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参与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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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与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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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参与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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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即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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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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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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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对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2 |
对建设工程中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
对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未经同意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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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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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对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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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对超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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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户倒卖、抵押、出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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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户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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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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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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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7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8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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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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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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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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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
|||
对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
|||
对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
310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311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2 |
对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处罚。 |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
行政处罚 |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
|||
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
|||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
|||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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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
|||
313 |
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4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5 |
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
|||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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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
|||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316 |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7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8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9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0 |
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
321 |
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行政处罚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322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其它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3 |
对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4 |
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
对承包单位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罚 |
|||
325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6 |
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7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8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
329 |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对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
对施工企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
对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
330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1 |
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2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3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采取措施消除建筑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4 |
对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5 |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
336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
337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
|||
338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
|||
339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
340 |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
341 |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342 |
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转借资质证书的;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
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转借资质证书的; |
|||
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 |
|||
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
|||
343 |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的;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运行的;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未按规定报送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的; |
行政处罚 |
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的; |
|||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地震监测设施运行的; |
|||
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
|||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
未按规定报送水库地震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
|||
344 |
未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划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 |
行政处罚 |
|
345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6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行政处罚 |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
347 |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8 |
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9 |
非法批准减免的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0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
351 |
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
352 |
扣押测绘仪器及其设备 |
行政强制 |
|
353 |
施工现场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
354 |
燃气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
355 |
建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56 |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57 |
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
行政检查 |
|
358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59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60 |
物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6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计业务及执行房地产规范和标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62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63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64 |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
行政检查 |
|
365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
366 |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检查 |
||
367 |
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检查 |
||
368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 |
||
369 |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70 |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71 |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72 |
测绘市场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73 |
测绘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74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75 |
测绘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76 |
建设项目放线、验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77 |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378 |
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
379 |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推荐和评审 |
行政奖励 |
|
380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
381 |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382 |
对地震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383 |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
384 |
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 |
|
385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收入 |
行政征收 |
|
386 |
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管资金 |
行政征收 |
|
387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
388 |
白蚁防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
389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征收 |
|
390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
行政确认 |
|
391 |
房屋权属登记(初始、转移、变更、抵押、预告、其他登记初审 |
行政确认 |
|
39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
行政确认 |
|
393 |
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方案审查 |
行政确认 |
|
394 |
除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设的杆管线外的其他杆管线审批 |
行政确认 |
|
395 |
企业资质类审查转报 |
其它权利 |
|
396 |
管道燃气企业供气区域核准 |
其它权利 |
|
397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它权利 |
|
398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
其它权利 |
|
399 |
燃气经营许可注销 |
其它权利 |
|
400 |
燃气企业经营报告制度 |
其它权利 |
|
401 |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及使用审批、备案 |
其它权利 |
|
402 |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审批 |
其它权利 |
|
403 |
房屋安全鉴定 |
其它权利 |
|
404 |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审核 |
其它权利 |
|
405 |
对测绘公司测绘成果审核备案 |
其它权利 |
|
406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其它权利 |
|
407 |
租赁合同备案 |
其它权利 |
|
408 |
物业资料移交备案 |
其它权利 |
|
409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其它权利 |
|
410 |
审核转报(建造师)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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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施工图审查文件备案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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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工程档案的预验收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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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招标投标文件备案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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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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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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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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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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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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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公交站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审批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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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基础测绘规划编制与备案治理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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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治理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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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转报、审批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准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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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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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办理规划设计条件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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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初审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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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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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审查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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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建设工程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审查 |
其它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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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确定 |
其它权利 |
上一条:中岩广场改造项目施工进度倒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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