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处罚规定 |
自由裁量标准 |
1 |
乱搭乱建、乱挂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九条: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口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设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
责令整改、限期清除,并处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200元 |
1、第一次处罚50元; 2、第二次处罚100元; 3、第三次处罚200元 |
2 |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
责令整改,并处单位或个罚款50元─200元 |
1、第一次处罚50元; 2、第二次处罚100元; 3、第三次处罚200元 |
3 |
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并处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200元 |
1、第一次处罚50元; 2、第二次处罚100元; 3、第三次处罚200元 |
4 |
乱摆摊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管理的。 |
责令整改,并处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200元 |
1、第一次处罚50元; 2、第二次处罚100元; 3、第三次处罚200元 |
5 |
违章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用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责令整改,恢复原状,并处单位或个人罚款500元─2000元 |
1、第一次处罚个人500元,单位1000元; 2、第二次处罚个人800元,单位1500元; 3、第三次处罚个人2000元,单位2000元 |
6 |
噪音扰民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噪音管理规定的。 |
责令整改,并处单位或个人罚款50元─200元 |
1、第一次处罚50元; 2、第二次处罚100元; 3、第三次处罚200元 |
7 |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并处单位500元─2000元、个人50元─200元的罚款。 |
1、第一次处罚个人50元,单位500元; 2、第二次处罚个人100元,单位1000元; 3、第三次处罚个人200元,单位2000元 |
8 |
违章占道经营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款: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并处单位500元─2000元、个人50元─200元的罚款。 |
1、第一次处罚个人50元,单位500元; 2、第二次处罚个人100元,单位1000元; 3、第三次处罚个人200元,单位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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