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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眉山市沙溪河青神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日期:2020年11月21日  来源:县水利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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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要求,青神县水利局组织划定了沙溪河青神县段管理范围,经县政府批准,现将沙溪河青神县段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界河段范围

按河流行政区划和青神县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沙溪河青神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起止点为:起点位于河坝子镇青龙水库(103°58′06.794″,29°53′35.700″),止点位于高台镇百家池村岷江河口(103°51′54.112″,29°51′44.554″),划界长度约17.6km。

二、管理范围划定

(一)沙溪河青神县段管理范围划定防洪标准:10年一遇。

(二)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按五级堤防标准确定。

(三)无堤防的河道,按外缘控制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河岸线高程高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岸坡与满足该河段防洪标准的设计洪水位交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河岸线高程低于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的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及河岸线两侧外延0.5—8.0米范围。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六、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等。

七、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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