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20〕02号
案件类别: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胡刚涉嫌在青神县滨江新区存在非法转运砂石案
立案时间:2020年3月21日
结案时间:2020年4月30日
处理情况:违反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二十八条第三款“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的规定,以水事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照片为依据,根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下列情形处以罚款:(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75000元罚款,并补交砂石款17710元。
执行情况:2020年4月10日,胡刚向我县财政专户上缴175000元罚款,并补交砂石款17710元。
青神县水利局
2020年5月6日
下一条:青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2020年全县防汛抗旱责任人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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