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水利局
关于印发《涉水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下属单位,各股、站、室:
《涉水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已经局领导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青神县水利局
2021年8月20日
青神县水利局
涉水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审批质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以省政府发布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为基础,按行政权力行使层级,确定我局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为:
(一)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三)(河道采砂)采砂单位身份证明;
(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证明;
(五)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证明;
(七)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国家、省、市和县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用途、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眉山市东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挂网公示,将告知内容完整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选择走承诺渠道的,规范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确认相关承诺内容。
四、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申请人可在县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办理申请,由我局窗口人员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规范填写签字确认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提交待审批。
(二)信息查验。逐步实现与发改、市场监督等部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查验承诺内容的真实有效性。申请人有较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经出现不实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有关要求
(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目的意义,合力推进涉水行政审批改革,不断优化水利领域良好投资建设环境。
(二)相关业务股室要依据本《规程》,完善相关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办事指南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会同行政审批股审查后由局办公室挂网公示告知。
(三)坚持“放管”结合,加大审批后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监督申请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逐步完善申请人在水利领域信用评价,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1.青神县水利局县本级证明事项首批告知承诺目录
2.青神县水利局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青神县水利局县本级证明事项首批告知承诺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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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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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 |
建设项目依据、基本情况和利害关系地区、行业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
法律、部门 规章 |
县水利局 |
发展改革或有关地区、行业主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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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水政〔1992〕7号)第五条 |
法律、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水利局 |
发展改革或有关地区、行业主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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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砂单位身份证明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县水利局 |
市场监督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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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证明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资格和具备相关能力 |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五、(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 307号)第十条 |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
县水利局 |
认证机构、会计机构、奖惩机关、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信用评价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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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材料符合审批要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水利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办政法〔2017〕10号)及《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
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 |
县水利局 |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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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证明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载入项目选址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 国家计委令第15号)附录“一、‘3’”。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县水利局 |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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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
建设项目已批准、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县水利局 |
发展改革、经信、市场监管或计量认证机构、流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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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神县水利局县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编号: 类〔20 〕 号
申请人 信息 |
姓名 (自然人)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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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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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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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内容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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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承诺的 法律责任 |
对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本机关将依法撤销相关许可审批决定;依法依规将申请人纳入社会信用失信人名单;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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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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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 承诺 |
(一)本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并承诺: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三)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符合许可审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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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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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上一条:眉山市青神县水利局关于征集2021年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下一条: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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