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水利局2023年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 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是否为 简易程 序处罚 |
备注 |
1 |
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91420112725754029E |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提供虚假投标证明材料情况。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眉山市青神县鸿化堰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业主完工证明》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其业绩吴岭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土建施工及信息化项目完工情况本身是真实的,但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的《业主完工证明》中印文“湖北省吴岭水库管理局”印章为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通过电脑技术引用。 (三)提供虚假投标证明材料原由。2023年6月15日,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吴岭水库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出具湖北省吴岭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用于眉山市青神县鸿化堰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投标。6月24日晚,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资料准备上传投标文件时,发现缺少湖北省吴岭水库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随即,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吴岭水库管理局联系发送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用于投标,但湖北省吴岭水库管理局回复称:“因端午节放假,无法发送”。因时间紧急,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擅自使用电脑技术引用“湖北省吴岭水库管理局”印章对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的《业主完工证明》材料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根据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县水利局调查核实情况以及上述自由裁量情节,认为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建议对湖北大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教育。 |
0 |
青神县水利局 |
115117260086024011 |
否 |
下一条:眉山市青神县水利局2023.11.13- 11.17审批公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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