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万元) |
处罚 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是否为 简易程 序处罚 |
备注 |
1 |
青神县民友生猪养殖专业合作 |
93511425MA67U2AW9NE) |
青神县民友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综合利用土方,并在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项目占地)外弃土,弃土地点在西龙镇桂花村二组马鞍山公路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之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青神县民友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综合利用土方,并在方案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项目占地)外弃土,弃土地点在西龙镇桂花村二组马鞍山公路旁。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和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试行)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 废渣等的(1)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无安全隐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二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对青神县民友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倾倒数量209立方米,处每立方米十一元罚款,即:2299元 |
0.2299 |
青神县水利局 |
115117260086024011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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