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青神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青神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农发〔2019〕2号

  
日期:2019年03月22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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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19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现将《青神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青神县财政局  

2019年3月15日 


青神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四川省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产业基金是指市级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使用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立的,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引导资金。产业基金的使用范围及对象: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

第三条产业基金设立在乡镇政府,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指导下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产业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按照省市补助、县安排的原则,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建立和补充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已安排到村的用于贫困户的产业扶持周转金;

(二)省级各部门安排到村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从农村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中调整安排的部分资金;

(四)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贫困村产业扶持资金;

(五)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留存收益;

(六)社会捐赠资金;

(七)对口支援或其他方面资金。

第七条县财政局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建立补充机制,实现持续周转、滚动循环。补充机制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及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方案,按财政性资金审批流程报批,县财政局根据审批同意的方案及时筹集、补充基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八条优先保障贫困户借款。

(一)借款对象: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支持方式: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无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贫困户借款不超过3年。

(四)借款额度:每户不高于1万元。

(五)借款程序。

1.农户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向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

2.村级审核:贫困村村委会及村监委通过实地走访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调查,对申请人的主要经济来源、产业发展、资产、全年收入等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同时根据还款能力审核申请资金额度以及资金使用方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2/3以上代表表决同意后报乡镇审核。

3.乡镇复核审定:贫困村村委会及村监委审核合格后,签订初审意见,提交乡镇审定。乡镇分管领导签批审核意见后,交乡镇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

4.张榜公示:经乡镇审定合格后,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开公示审核结果。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5.签订合同:借款贫困户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违约责任等内容。

6.“打卡”到户: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贫困户。

7.申领时限:贫困户从申请到领取资金的时间不超过20天。

(六)借款回收:借款贫困户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若借款贫困户发生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核查核实,做好工作记录,经借款贫困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乡镇党委、政府审定,延长还款期限或予以核销。民主评议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由村民代表2/3以上同意方视为审定通过。

第九条鼓励发展集体经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产业基金首先保障贫困户借款、有余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基金,通过盘活村集体资产、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股权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产业基金,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的原则。由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两委”提交使用产业基金的申请和基金使用方案,村“两委”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经参会2/3以上代表同意后,按照基金管理章程,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风险控制、退出回收和收益分配等。乡镇应及时将未发放的产业基金转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并将原筹集、发放产业基金的原始依据纳入产业基金中记账。

第十条产业基金只能用于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直接补助给贫困户;

(二)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贫困户;

(三)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四)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联的项目;

(五)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六)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第十一条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后,在脱贫攻坚期间,即2020年前,仍可申请使用产业基金发展产业。2020年后,产业基金继续保留,并归村集体经济管理和使用,按照《青神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14〕18号)、《青神县农村集体奖金资产资源监管试行办法》(青府办发〔2017〕6号)等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是产业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县农业农村局是产业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

(三)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

(四)乡镇和村“两委”、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要深度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督促。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非贫困户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产业基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产业基金主管部门、乡镇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和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第十六条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乡镇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产业基金统计报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每月3日前汇总后抄送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各乡镇每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青神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1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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