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农药)罚〔2021〕3号
当事人:XX,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35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和职务:青神县XX植保服务部负责人
单位地址:四川省青神县青竹街道盐关路43号
住址:四川省青神县青竹街XXX湾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5月20日,在全市农药市场交叉检查中,执法人员在青神县青竹街道盐关路43号的青神县xx植保服务部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资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郭宇(青神县xx植保服务部负责人、经营者)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满焰”〔中转盒,内有:1、1.8%阿维菌素乳油1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576,产品质量标准号:GB/T19337-201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闽)0002,净含量:200毫升/瓶,生产企业: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受托方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电话:0769-85611090、0755-29977856,质量保证期:二年,生产日期:20210903C01X.R;2、36%联肼·螺螨酯悬浮剂1瓶:登记证号:PD2018053,产品质量标准号:Q/XNDZ132-201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闽)0002,净含量:100毫升/瓶,生产企业: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受托方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电话:0755-29977776,质量保证期:二年,生产日期:20210519SC01X.N〕农药,没有标注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说明等,该农药为当事人自行包装20盒,库存14盒,销售6盒,每盒售价35元,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210元。对该农药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对涉案农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拍照取证,并提取了当事人销售档案。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之规定,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20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的事实。
2.2021年5月20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的该涉案农药拍照,并制作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图片》、《现场勘验照片》。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涉案农药的情况。
3.2021年5月20日,本机关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书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未售完的涉案农药实施登记保存。
4.2021年5月27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涉案农药的经过、数量、货值等基本事实。
5.2021年5月27日,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书证,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1年6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农(农药)告〔2021〕3号,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三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没收农药满焰14盒;
以上罚没款合计5210元(大写:伍仟贰佰壹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青神县农商银行
收款人全称: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账号:88140120003323011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或者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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