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农(农药)罚〔2021〕6号

  
日期:2021年12月14日  来源: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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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农药)罚20216

 

当事人:XXX 性别: 民族:汉族 年龄:45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和职务:农民

单位地址:

住址:四川省青神县青竹街道办兰沟村4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农药超剂量使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1118日,在青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全县农业生产投入品走访调查时,与当事人交谈了解他农业生产中施肥用药情况,当事人谈到他在1亩左右面积的榨菜上使用唑醚·氟酰胺农药大约30-40毫升/亩防治病害,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唑醚·氟酰胺〔商品名:唑醚·氟酰胺记证号:PD20182675,产品标准号:WQ/498ASFCN02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粤)0032,总有效成分含量:43%(吡唑醚菌脂含量:29%,氟唑醚菌脂含量:14%,净含量500毫升/,剂型:悬浮剂,生产企业:巴夫斯欧洲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江心沙路300质量保证期:年,生产日期:2020107。〕农药,该农药的使用范围:玉米,制剂用药量:16-24毫升/亩,当事人亩用量超出农药标签上标明使用剂量16-24毫升以上对该农药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对涉案农药采取扣押处理,拍照取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属于农药超剂量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1118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证明当事人涉嫌农药超剂量使用。

220211118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的该涉案农药和耕地拍照,并制作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勘验照片》。书证,证明当事人使用此农药。

320211118日,本机关制作的《扣押通知书》。书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未使用完的涉案农药实施扣押处理。

420211124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书证,证明当事人农药超剂量使用的基本事实。

520211124日,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书证,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111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农(农药)告〔20216号,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农药超剂量使用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以上罚款合计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青神县农商银行

收款人全称: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账号:88140120003323011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1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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