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农(农药)罚〔2023〕2号

  
日期:2023年08月09日  来源: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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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对你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经营的“苯甲·锰锌”(商品名:苯甲·锰锌,农药登记证号:PD20200230,总有效成分含量:64%(袋森锰锌56%、苯醚甲环唑8%),剂型:可湿性粉剂,净含量:200克/袋,生产企业名称:柳州市惠农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雒容镇强容路13号,电话:0772-6520508,质量保证期:两年,生产日期:2021年1月7日)农药,该农药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7日,质量保证期:2年,超过质量保证期125天,确系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你于2023年5月11日从眉山溪丰农资有限公司购买了47袋,进价20元/袋,出售3袋,售价25元/袋,共计75元,门市上剩余44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第一十四第一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的货物价值金额940元,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且当事人认真整改,态度端正。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没收农药“苯甲·锰锌”44袋;

    以上罚没款合计2075元(大写:贰仟零柒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神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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