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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主要政策简介

  
日期:2015年09月23日  来源:眉山市林业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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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深入宣传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以下简称“两大工程”)政策,营造“两大工程”实施的正确舆论氛围,确保“两大工程”扎实、稳步、健康、有序推进,市林业局组织对“两大工程”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现予以公开。

眉山市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主要政策简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川府发〔2011〕21号)和四川省林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11〕14号)文件精神,为巩固天然林资源保护一期工程成果,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决定,我市编制上报了《眉山市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复实施。

一、项目内容

眉山市天保二期工程(2011年—2020年)主要任务包括: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管护森林面积144.8万亩,其中国有林94.5万亩,集体所有的国家公益林49.3万亩,集体所有的省级公益林1.0万亩;按照年度公益林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目标;完成国有中幼龄林抚育5.6万亩;实施集体所有公益林生态补偿50.3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49.3万亩,省级公益林1.0万亩;完善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政策。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森林管护

国有林:新增重点公益林全部,其他(除去重点公益林外)的有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造林地;

集体林:只针对集体国家公益林部分,并且是将管护与补偿对接(谁享受补偿谁负责管护,补偿资金和管护责任要落实到每家每户)。

(二)公益林建设

省林业厅分年度向各市州下达任务,建设规模和资金不在实施方案中反映。

(三)森林经营

目前只安排国有中幼林抚育。

三、天保一期工程与天保二期工程的异同

经过10多年的一期工程实施,全省天然林刚刚进入恢复发展阶段。继续实施天保工程二期,不仅可以巩固天然林保护成果,而且可以大幅度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对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四川乃至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实施天保二期工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培育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转变林区发展方式的着力点,以巩固天保工程一期建设成果为基础,以保护和培育天然林资源为核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为目标,以调整完善政策为保障,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林区改革,提升发展能力,努力实现林区资源增长、质量提升、生态良好、林区和谐。

与天保一期工程相比,二期工程在项目内容、适用范围和对象、以及补助标准上有一定的调整。

(一)项目内容

一期天保项目包括: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对现有森林面积实施管护;加强公益林建设;落实国有林业单位职工补助政策。

天保二期工程在一期的基础上,增加了森林经营和集体所有公益林生态补偿两个项目。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1.补助职工人数减少

天保二期的职工人数是以2008年底的职工人数为基数,剔除了“五站”人员(林业工作站、科技推广站、病虫害防治站、木材检查站、种苗站)中的全额拨款人数。我市2008年底在册职工人数1322人,其中“五站”人员505人(包含全额拨款人员445人、自收自支人员60人),政策性社会性人员19人,离退休人员502人。此次纳入天保“五险”(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五项保险)补助人员为877人,“五站”人员中全额拨款445人未列入资金计划。

2.管护补助面积减少

与天保一期工程的全范围管护不同,二期工程只对国有林和集体公益林的管护进行补助。其中国有林是以管护补助的形式落实到国有林业职工,集体公益林是以生态效益补偿的形式兑现到林农。

3.公益林建设任务大幅削减

天保二期工程对公益林建设任务进行了大幅的削减调整,特别是人工造林任务,原则上只安排在国有林区,且按照年度任务每年单独下达公益林建设计划。

(三)补助标准

1.森林管护的补助标准有所提高

天保一期管护补助标准为1.75元/亩?年。

天保二期使用“管护面积和在册职工人数双因素”法测算,单位面积的补助标准较一期有所提高。

按管护面积补助标准为:

国有林:灌木林地1元/亩?年、有林地5元/亩?年。集体林:国家公益林15元/亩?年(中央)、省级公益林10元/亩?年(中央3元、省7元)。

按职工人数补助标准为:6200元/人?年。

2.公益林建设补助标准有所提高

天保一期公益林建设补助标准为:人工造林160元/亩;封山育林56元/亩。

天保二期公益林建设补助标准为:人工造林300元/亩;封山育林70元/亩。

3.新增了对森林抚育的补助

国有中幼林抚育的补助标准为120元/亩;集体中幼林抚育的补助标准为100元/亩。

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国有林管护费,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地方公益林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个人,可在金融部门建卡,将补偿性支出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确保兑现。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支出。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天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分项资金只能用于专项支出,不能用于包括城乡绿化和通道绿化等在内的非天保工程范围的建设项目。

目前我市六区县已科学编制工程实施方案,确保切实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将集体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到林权所有者手中。

眉山市退耕还林工程主要政策简介

一、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范围、对象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规定: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一是水土流失严重的;二是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三是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四是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坡度25°以上)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

退耕还林的对象首先必须是常年耕种的耕地,荒山、荒坡、林地等都不得纳入退耕还林。由于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计划指标有限,并非所有退了耕、还了林的耕地,都能享受退耕还林政策,除了要符合上述四个基本条件之一外,同时还须符合农户自愿、纳入了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和年度检查验收合格等三个条件。

我市从1999年10月起,共实施退耕地还林53.56万亩,涉及农户230236户807570人。从2007年起,国家已暂停下达新的退耕还林任务指标。

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退耕农户)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补助标准

第一轮补助期补助标准:国家规定从农户退耕还林当年起,对还生态林的连续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连续补助5年,还草的连续补助2年,此为第一轮补助期。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补助粮食折现210元,生活补助费20元,共计每年每亩补助230元。同时,于退耕当年一次性补助种苗造林补助费50元/亩。

第二轮补助期补助标准: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决定在第一轮补助期的基础上,再延长一轮补助期(生态林再补8年,经济林再补5年,还草再补2年),此为第二轮补助期。补助标准在第一轮的基础上减半。即: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折现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不变,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即第二轮每年每亩补助125元。

(二)补助政策

1、退耕还林资金由补助种苗费的国债资金和补助退耕还林粮食折现及补助生活费的中央财政事业费专项资金构成,所有补助都必须一分不少的兑现到退耕还林户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目前,我市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由项目区县财政直接兑现到退耕农户手中。

2、对业主(大户)转包农户耕地退耕还林的,补助资金要全额兑现给原土地承包经营农户,业主(大户)应与农户在公平、公正和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双方的权益,签定有效的书面合同或协议。

3、对退耕还林的配套荒山造林,国家只在造林当年给予每亩乔木林300元(2011年标准)的一次性种苗造林补助费。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建设内容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是《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的具体落实,旨在通过在退耕还林区实施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等五大项目,进一步改善退耕还林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最终达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目的。

其主要内容有:

1、基本口粮田建设。包括坡改梯、培肥地力和中低产田改造三个小项。

2、农村能源建设。包括:沼气池,炉灶和以电代柴户内用电设施项目(我市只涉及沼气池项目)。

3、生态移民(我市无此项目)。

4、后续产业发展。包括种植、养殖、菌类培殖三个小项。其中种植项目包括牧草、中药材、森林蔬菜、特色经济作物、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特色经果林、品种改良及低产林改造、丰产经营措施。养殖项目包括家畜、家禽、养蚕和其它养殖项目;

5、补植补造。包括退耕地还林补植补造和荒山荒地补植补造。

我市从2008年开始启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每年国家补助5476万元,至今已实施4年,国家投资21904万元。在实施的四个专项建设项目中,基本口粮田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由农业部门牵头;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项目由林业部门牵头。

四、退耕还林工程采伐政策

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精神,退耕地还林在第一轮补助期满后,允许依法有条件采伐。其条件是:1、因地制宜地选择采伐方式,注意采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应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3、应确保林地的性质不变,禁止采伐后的复耕复垦。4、实行凭证采伐制度,满足农户经营利用的采伐限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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