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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职能职责

  
日期:2023年09月14日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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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扶贫工作。

三、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开展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四、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管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五、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指导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的政策与规划,负责现代农业园区评定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字农业发展。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六、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渔港、网具监督管理。

七、负责制定全县农业全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设施农业、农机库棚、机电提灌、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八、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对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养殖)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初审、转报和证后监管保护工作。

九、组织开展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城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制定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实施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参与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规划、库区开发规划。负责县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工程移民经费概算调整和项目前期工作。

十三、负责扶贫、移民项目资金管理。拟订全县扶贫开发和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有关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内部审计、绩效考评、统计监测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和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涉及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六、制定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七、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制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八、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参与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组织开展农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业开放合作。

十九、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由县本级办理的涉农违法案件办理。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十、依法依规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沼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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