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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公安局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制度

  
日期:2015年06月29日  作者:县公安局  来源:县公安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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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民政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事项,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成立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科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局信息公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指挥中心,统筹负责信息公开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保障内容。

⒈ 部门概况:(1)手机赌钱游;(2)职能职责;(3)内设机构名称、职责;(4)联系我们,包括科室名称、咨询服务项目、联系电话及值班电话、单位办公地址。

⒉ 工作动态:包括治安动态、媒体报道等。

⒊ 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年报等。

4.计划总结,县公安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 部门风采。

6.部门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工作计划。

7.公开应公开的本局文件。

8.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9.相关的办事服务。

10. 行政权力:涉及本股室内容。

第六条 上行文原则上不予公开。如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受文单位意见。平行文和下行文,凡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公开;但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征求对方意见并经确认后予以公开; 联合行文的,应当征求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在会签文稿上选择是否公开的意见,经确认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的不公开。 各类会议纪要,对法规、规章、标准、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回复等不公开。

第八条 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责任、明确任务。

第九条 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按照“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撰写规范性文件时发文科室(单位)拟稿进入办公平台流转填写信息时,要认真选择“公开属性”。动态类信息交由局主要领导审签后,2日内将公开信息电子文本送局办。

第十条 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各科室根据政务公开责任的要求,分解落实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充分发挥局纪委的监督作用,对应公开而没公开的,经查实要限时公开,对应公开而拒不公开的要坚决进行查处纠正,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投诉,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公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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