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政务信息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公开事项,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的内容及责任科室。
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内容:
(一)部门概况:手机赌钱游、职能职责、内设机构、联系我们。
(二)本机关发布的下行公文,如通知、公告、批复等。
(三)工作动态:中心工作动态信息、领导讲话(摘要)、日常工作信息等内容。
(四)信息公开:政务要闻、工作通报、信息通报、乡镇便民中心动态。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办事指南、部门风采等本中心网站内容的维护更新。
第五条 上行文原则上不予公开。如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受文单位意见。平行文和下行文,凡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公开;但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征求对方意见并经确认后予以公开;
联合行文的,应当征求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在会签文稿上选择是否公开的意见,经确认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涉及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的。
各类会议纪要,对法规、规章、标准、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回复等不公开。
第七条 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责任、明确任务。
第八条 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办公室根据政务公开责任的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应公开而没公开的,经查实要限时公开,对应公开而拒不公开的要坚决进行查处纠正,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投诉,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公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下一条:县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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