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2020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21年4月20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青神县2020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170号)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青神县2020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青神县青竹街道游滩社区7、10组,面积合计3.0344公顷(45.516亩)农村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农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第Ⅰ区片(4.23万/亩)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征收农用地补偿费标准0.5倍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由青神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到青竹街道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上一条:关于青神县2021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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