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日期:2013年09月30日  来源:青神县国土资源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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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2013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于2013 年9月25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土〔 2013 〕619 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用地项目名称 :青神县2013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 、土地用途 :集镇建设及工业用地

三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位置 、地类和面积本批次征收土地涉及河坝子镇 玉塘村 2 、4 、5 组 ,罗波乡新桥村 l 组 ,西龙镇马槽寺村 6、7 组 ,黑龙镇龙女村 5 组 、青竹村 1、4 组 ,高墩村 7 组集体土地 34.3749 公顷 ,其中农用26.6231 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 18.8965公顷 、园地4.4238公顷 、其他农用地 3.3028公顷 ),建设用地 7.7518 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规定执行。我县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450元/亩,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收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征收土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及相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4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将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所在乡(镇)、村、组现场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特此公告。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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