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分类优化扶持粮食生产”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青神县“分类优化扶持粮食生产”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有关指示要求,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结合青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按照“以粮为主、粮经复合、分类处置、优化改造”的原则和办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开展扩面增产,扎实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和有效供给。
二、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社团、个体工商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等扶持对象。
三、扶持内容、补助标准
(一)扶持粮食扩面生产。
1.林果套豆扶持。
(1)在林木内(柑橘、茶叶、园林树木、竹林等),连片种植大豆、胡豆和豌豆30亩以上(含)的农业经营主体,且种植面积占总面积的40%以上,每亩每季补助150元。
(2)对连片面积30亩以上(含)的密植果园(密植果园指株行距小于4米,亩株55株以上),经过密果稀植、高换、回缩后,在果园内进行林下种豆的(林下种豆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给予补助。调整为行距4.5米以上,每亩45株以下,每亩一次性补助1500元;调整为行距5米以上,每亩40株以下,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2.退园还粮扶持。在耕地和园地上连片种植果树、茶树、桑树、花椒树、园林10亩以上(含),退林并按照种植要求种粮食作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园林和种植3年以上并投产的果园、茶园,改种玉米、大豆等旱地粮食作物,按照30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改种水稻按照40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果树、茶树种植不到3年改种玉米、大豆等旱地粮食作物,按照10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改种水稻按照20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
3.水稻规模种植扶持。对流转土地种植水稻30亩以上(含),且与当地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4.豆玉套种扶持。按照要求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模式30亩以上(含)的,每亩每季补助100元。
5.代种代管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撂荒地、经营管理不善土地,集中进行代种代管,并种植粮食30亩以上的,每亩每年补助150元。
(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6.家庭农场示范扶持。对从事粮食类产业,新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
7.专合组织择优扶持。对从事粮食类产业,新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
8.龙头企业发展扶持。对从事粮食类产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4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
9.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力提升为衡量标准,鼓励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粮食类产业进行社会化服务,并对前五名进行考核评选。第一、二名分别补助3万元,第三、四、五名分别补助2万元。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设备、业务培训等服务组织能力提升。
(四)扶持品牌创建。
10.鼓励粮食类业主申报“二品”,对通过农业部门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业主续报“二品”,对通过农业部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扶持新技术示范推广。
11.对试验示范推广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名录里粮食类新技术的新型经营主体择优进行补助,每种新技术推广的面积连片不低于0.05万亩,每个补助1万元。
(六)扶持农产品加工。
12.对新投入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如期竣工投运的粮食加工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验收程序
(一)申报流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于实施前向经营地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填写申报表〔申报表上需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业主需附相关资料,并将资料提交给县农业农村局。
(二)过程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监督小组。在林果套豆、退园还粮和代种代管建设过程中,业主要主动联系县农业农村局,接受监督小组的现场过程监督。没有过程监督和过程监督发现问题业主没按要求整改的,取消扶持资格。
(三)验收考核。
成立考核小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林业园林局、相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任考核组成员,对申报业主逐个核查验收,验收结果签字确认后,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一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最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
五、同一扶持对象当年同类扶持事项重复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业主申报资格并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本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试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关于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府发〔2021〕3号)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关于延长《青神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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