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普法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日期:2024年06月18日  来源:林业和园林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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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是林木资源的瑰宝,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被誉为“活的文物”。树牢古树名木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条例》的制定实施,对推动全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全社会爱护古树名木意识,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观赏、科研等多元价值,服务乡村振兴和美丽四川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的守护自然界的瑰宝,下面一起学习《条例》的有关规定吧。

一、《条例》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前款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保护的分级和标准

第十一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二条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纳入名木范畴:

(一)国家领袖人物、国内外著名政治人物、历史文化名人所植的树木;

(二)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三级古树实施保护。

三、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及对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砍伐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三级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三级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死亡的,依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古树名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剥损树皮、挖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涉及一级古树或者名木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二级古树的,每株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三级古树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从现在起,让我们一起学法懂法,科学管护,让每株古树都枝繁叶茂,赓续传统、留下乡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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