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青神天池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青府通〔2024〕9号

  
日期:2024年08月30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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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眉山青神天池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青神县瑞峰镇杨柳漕村4组,面积合计0.2167公顷(具体地类数据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第Ⅱ区片地价为390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区片综合地价的比例为40%,安置补助费占区片综合地价的比例为60%。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及有关规定标准直接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兑现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确定日期

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本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六、听证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青神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补偿安置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瑞峰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八、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发布后,由青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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