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青环法行罚字〔2024〕3号

  
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来源: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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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与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56969928799

法定代表人:谢某 身份证号码:51112219********54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工业集中区与美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锅炉房未办理环评手续。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投资总额票据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锅炉房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6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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