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关于青神县岷东砂石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青环建函〔2019〕35号

  
日期:2019年09月05日  来源: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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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岷东砂石厂:

你单位报送的《青神县岷东砂石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在青神县白果乡凤凰村1组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总投资416万元,项目占地约54.72亩,总建设面积约2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区约3000m2,办公室约2000m2,原料堆放区6000m2,配电房及门岗室200m2,成品堆放区6000m2,内陆滩涂5000m2,购置破碎机、振动筛、料斗、皮带运输系统等相应生产设备、变配电设备等,配套建设围墙,道路,环保设施,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绿化等公用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生产量为年产砂石产50万吨(本项目不进行砂石开采,砂石全部外购)。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青神县城市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表要求,生产加工车间、成品料车间全封闭,进出场主要道路硬化,未硬化区域采取绿化或覆盖措施减少扬尘,设置车间内及外部场地喷淋降尘措施,设施车辆冲洗装置,雨污分离,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措施;加强施工期现场管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废水处理设施。临时码头装卸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临时码头初期雨水设置一座10m3沉淀池收集后全部回用,不排放;洗砂废水通过排水沟排至三级沉淀池沉淀后进入蓄水池,蓄水池中的清水泵至厂房内用水环节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用于项目周边农地施肥,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排水沟排入生产废水循环系统,经生产废水循环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部分收集进入池沉淀后用作生产用水,不外排。

(三)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项目粉尘防治措施。破碎筛分过程中的粉尘通过对皮带输送机、破碎、筛分均设置喷淋装置,进行湿法作业;原料堆放区按规范四周设置高2米的围挡,并覆盖防尘网和设置喷洒水设施,防止风力扬尘;成品堆放于密闭厂房内,对堆场表面定时进行喷淋洒水作业,并在大风天气采取雨布覆盖措施;装卸料产生的扬尘采用环保除尘雾炮机(移动式)措施除尘,加强洒水喷淋防尘力度、避开大风天气卸车等措施。

(四)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项目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同时采取设置减震垫,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夜间不进行施工等措施,确保项目噪声厂界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至厂区垃圾暂存点,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底泥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码头沉淀池污泥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按照报告表要求,强化环境管理,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保障项目周边的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青神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做好该项目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眉山市青神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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