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民政〔2020〕9号

  
日期:2020年05月13日  作者:局办公室  来源:县民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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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民政办)、机关各股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为更好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织密织牢社会安全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到位。统筹使用中央、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

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根据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民政办)、机关相关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二、保障好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

做好临时滞留人员帮扶工作。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民政办)、机关相关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

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民政办)、机关相关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和慈善服务站实施救助。

做好发现引导帮扶救助工作。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民政办)、机关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在巡查、排查时,发现上述外来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其到相关机构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和慈善服务站求助。救助和慈善服务站按要求做好帮扶和救助工作。救助和慈善服务站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切实做到应救尽救。救助和慈善服务站要切实加强防控措施和内部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感染。

三、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

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承担隔离收治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主动向上述人员了解由其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的情况,对由其监护或照料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社区(村)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

主动探视和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特殊困难人员。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民政办)、机关相关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对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民政办)、机关相关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要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简化工作流程,健全转介机制,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要熟悉运用“四川省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在线申请功能操作指南”,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民政办)、机关相关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公布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经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增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经济能力,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民政办)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民政办)、机关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统筹研究,同步推进,担当履责,协同配合,坚决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要求尽快将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为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民政办)、机关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要严肃纪律,依纪依法坚决迅速查处工作落实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刁难、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问题。要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强化社会支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进一步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式,为被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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