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统计局
青神县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青府发〔2013〕11号)要求,我县与全国同步开展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全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0个乡镇的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青神县统计局和青神县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青神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970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14个,增长13.3%;产业活动单位1187个,增加234个,增长24.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4665个。(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 | 单位数(个)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970 |
100.0 |
企业法人 |
436 |
44.9 |
机关、事业法人 |
312 |
32.2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222 |
22.9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1187 |
100.0 |
第二产业 |
227 |
19.1 |
第三产业 |
960 |
80.9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4665 |
100.0 |
第二产业 |
281 |
6 |
第三产业 |
4384 |
94 |
图1-1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70个,占38.1%;制造业194个,占20%;批发和零售业117个,占12.1%。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945个,占41.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683个,占36.1%;住宿和餐饮业325个,占7%(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
? | 法人单位(个)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
合 计 |
970 |
4665 |
采矿业 |
3 |
2 |
制造业 |
194 |
202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3 |
— |
建筑业 |
11 |
80 |
批发和零售业 |
117 |
1945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3 |
1683 |
住宿和餐饮业 |
6 |
325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4 |
20 |
金融业 |
1 |
- |
房地产业 |
16 |
7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3 |
20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33 |
12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0 |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8 |
282 |
教育 |
61 |
4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37 |
34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4 |
38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370 |
-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6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1个。 |
图1-2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数
单位:个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436个,比2008年末增加56个,增长14.7%。其中,内资企业占98.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0.9%。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6%,私营企业占58.3%(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
? | 企业法人单位(个) |
合 计 |
436 |
内资企业 |
431 |
国有企业 |
7 |
集体企业 |
2 |
股份合作企业 |
4 |
联营企业 |
_ |
有限责任公司 |
86 |
股份有限公司 |
4 |
私营企业 |
254 |
其他企业 |
74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 |
外商投资企业 |
4 |
图1-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单位:个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0965人,比2008年末增加422人,增长1%。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5001人,比2008年末增加58人,增长0.39%。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7584人,占42.9%;建筑业6517人,占15.9%;批发业和零售业5918人,占14.4%。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6310人,占42.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541人,占16.9%;制造业1777人,占11.8%。(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
||
项目名称 |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人)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
合 计 |
40965 |
15001 |
采矿业 |
60 |
59 |
制造业 |
17584 |
1777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07 |
— |
建筑业 |
6517 |
1137 |
批发和零售业 |
5918 |
6310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30 |
2541 |
住宿和餐饮业 |
366 |
1486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7 |
59 |
金融业 |
178 |
- |
房地产业 |
358 |
17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28 |
55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93 |
50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63 |
—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7 |
1198 |
教育 |
1886 |
16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193 |
122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86 |
146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4778 |
-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56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8人。 |
1-4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单位: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318.28亿元,比2008年末增加277.66亿元,增长683.6%。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19.9%,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80.1%。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41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9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4.7%;批发业89个,占20.4%;零售业26个,占6%。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6361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0.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7675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3.6%;批发业3856人,占11.9%;建筑业3024人,占9.3%。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45.9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7.3%。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2.96亿元,占全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3.8%;工业32.32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0.3%;其它未列名行业0.52亿元,占0.2%(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
行业类别 |
企业法人单位 (个) |
从业人员 (人) |
资产总计 (亿元) |
合 计 |
410 |
16361 |
245.94 |
工业 |
195 |
7675 |
32.32 |
建筑业 |
9 |
3024 |
0.98 |
交通运输业 |
9 |
179 |
0.31 |
仓储业 |
— |
— |
-- |
邮政业 |
1 |
6 |
0.01 |
信息传输业 |
— |
— |
_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 |
13 |
0.02 |
批发业 |
89 |
3856 |
3.66 |
零售业 |
26 |
229 |
0.37 |
住宿业 |
1 |
3 |
0.03 |
餐饮业 |
5 |
363 |
1.43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4 |
112 |
3.23 |
物业管理 |
4 |
31 |
0.06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4 |
177 |
202.96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47 |
350 |
0.52 |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5个,从业人员343人,资产总计0.04亿元。 |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1%。其中,节能环保产业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5%;新材料产业2个,占0.5%。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478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6%。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359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2%;生物产业117人,占0.4%。
六、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44.9%,比2008年末提高了0.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32.2%,下降了0.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2.9%,提高了0.1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9.3%,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2.7%,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8%。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2.7%,第三产业占77.3%,。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0%,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0%。
全县法人单位分布以青城镇相对集中为主要特征,青城镇法人单位共有473个,占48.8%。法人单位数全县前3位依次是:青城、南城、黑龙,占全县的70.6%;从业人员前3位依次是:青城、黑龙、南城,占全县的81.5%;(详见表1-6)。
表1-6 法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地区分布
? | 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
? | 数量(个) |
比重(%) |
数量(人) |
比重(%) |
全县 |
970 |
100.0 |
40965 |
100.0 |
汉阳镇 |
24 |
2.5 |
568 |
1.4 |
河坝子镇 |
38 |
3.9 |
1238 |
3 |
南城镇 |
108 |
11.1 |
5210 |
12.7 |
青城镇 |
473 |
48.8 |
19826 |
48.4 |
瑞峰镇 |
47 |
4.8 |
693 |
1.7 |
黑龙镇 |
104 |
10.7 |
8364 |
20.4 |
西龙镇 |
63 |
6.5 |
2272 |
5.6 |
高台乡 |
24 |
2.5 |
286 |
0.7 |
白果乡 |
60 |
6.2 |
2016 |
4.9 |
罗波乡 |
29 |
3 |
492 |
1.2 |
图1-7 法人单位的地区分布图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6.1%,比2008年末下降了1.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3.9%,提高了1.7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9.8%,第三产业占80.2%。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不包括货运和客运无挂靠个体经营户),个体经营户数前3位依次是:青城、南城、河坝子,占全县的46.1%;从业人员前3位依次是:青城、南城、罗波,占全县的58.6%;(详见表1-7)。
表1-7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地区分布
(不包括货运和客运无挂靠个体经营户)
?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从业人员 |
||
数量 (个) |
比重 (%) |
数量 (人) |
比重 (%) |
|
全县 |
3004 |
100 |
12509 |
100 |
汉阳镇 |
103 |
3.4 |
283 |
2.3 |
河坝子镇 |
188 |
6.3 |
626 |
5.0 |
南城镇 |
281 |
9.4 |
1769 |
14.1 |
青城镇 |
1680 |
55.9 |
6051 |
48.4 |
瑞峰镇 |
121 |
4.0 |
904 |
7.2 |
黑龙镇 |
181 |
6.0 |
581 |
4.6 |
西龙镇 |
116 |
3.9 |
495 |
4.0 |
高台乡 |
68 |
2.3 |
288 |
2.3 |
白果乡 |
136 |
4.5 |
537 |
4.3 |
罗波乡 |
130 |
4.3 |
975 |
7.8 |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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