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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长效保障机制的通知

川办函〔2013〕157号

  
日期:2013年08月26日  来源:县教体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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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现就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长效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营养改善计划是一个从农田到餐桌,涉及学生营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长效保障机制,确保这一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放心工程和阳光工程顺利实施。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要加强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要明确承担营养改善计划具体工作的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确保有效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编制在当地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要按照工勤人员与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就餐学生人数1:100的比例,确定学校编外聘用食堂工勤人员数,就餐学生人数少于100人的校点应至少配备一名工勤人员。学校食堂工勤人员面向社会招聘,学校与被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管理。切实加强食堂工勤人员业务培训,普及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增强食堂工勤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堂工勤人员定期体检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足额落实保障经费

各地要将营养改善计划地方承担的膳食补助、营养餐供应(配送)、食堂建设、人员配备和培训、设备设施添置、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学校招聘的食堂工勤人员工资待遇由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水平自行确定,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和增加预算安排,并以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落实,不得挤占学校现有公用经费和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四、加快食堂建设步伐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足额落实食堂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相关项目和资金,将学校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为营养改善计划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国家试点县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学校食堂建设任务,地方试点县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学校食堂建设任务。落实食堂建设工程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建设进度。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和问责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保证食堂建设质量。

五、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职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细化食品监管工作制度和流程,严格履职到位,形成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要针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人群的特殊性,研究制定营养膳食食谱。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食品采购招标、运输配送、入库检验、分类贮存、加工分发等环节的监管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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