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教体)局、各普通高校:
新学期开学正值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为切实做好学校春季学期公共卫生防疫、传染病防控和食品饮水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各校认真执行。
一、加强传染病防控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聚集发生
目前,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正值开学,学生从各地返回学校,极易将致病菌带入学校,引发疾病,甚至导致传染病在校内聚集发生。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学校卫生防疫、传染病防控、食品饮水安全作为开学的重点工作,认真研究,抓紧部署,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抓实抓好。
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开学期间要做好校园环境清洁、绿化,确保教学场所规范有序。教室、寝室、图书室等人群高度密集场所要保持通风换气,定时定期清洁消毒。要保证学生每天足够的睡眠和1小时校内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晨检、午检、住校学生健康巡查,若发现师生中出现(发热、咳嗽、出疹、腹泻等)健康状况异常者,应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学校要认真做好因病缺课学生登记随访工作。
普通高校应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建设,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确保医疗机构能胜任学校卫生所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校医院(卫生科)应启动发热门诊,一旦发现疑似流感、腥红热、肺结核、痢疾等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的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疾控和教育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二、切实加强食堂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管理
食品饮水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明确校长是学校公共卫生防疫与食品饮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基层教育部门在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承担的法律职责。
学校要加强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的规范管理。学校食堂禁止出售发芽土豆、四季豆、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和凉拌菜。对暂时没有收回的对外承包学校食堂,要指定专人加强监管,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使用自备供水、二次供水(含安装直饮水机)的学校应于开学前请当地卫生疾控部门对水质和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水源,应立即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整改,使之达标。同时要加强日常消毒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春季学期开学后,市(州)教育部门要组织力量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辖学校食堂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饮水设施、厕所、校园环境卫生状况,学生晨午检、健康巡查、因病缺课登记追踪、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限时整改。学校应主动接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督查与指导。
三、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和禁毒防艾专题教育
学校开学后一周内要在师生中认真开展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流感、肺结核、腮腺炎的防治知识。要充分利用3月卫生宣传活动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师生开展以校园环境整治为重点的春季爱国卫生活动,做到校园内所有场所清洁扫除不留空白,环境整治不留死角。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讲清洁、爱卫生的良好习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四川省学校艾滋病防控“3+2”强化工作方案》(川卫办发〔2016〕15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7〕19号)和拟于近期会同省禁毒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学校禁毒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2016年西昌会议、泸州会议的部署要求,切实抓好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和校园禁毒工作,抓好艾滋病、结核病预防教育和综合防控工作,尤其是试点高校、医科(师范)院校、艾滋病疫情重点地区高校要创新举措,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充分了解毒品预防知识、艾滋病和结核病防治知识,掌握禁毒防艾的生活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对工作不力,师生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抽样调查达不到95%或师生中HIV感染率明显上升的学校,我厅将严格实行约谈制。
包虫病流行地区要按要求切实抓好中小学生包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养中小学生养成不玩狗、喝开水、吃熟食、勤洗手的卫生生活习惯。
四、做好信息上报,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四川省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做好信息上报,确保信息畅通。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学校重大食品饮水安全事故和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发生的,已发生了食品饮水安全事故或传染病疫情但瞒报、漏报的,要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新学期开学后,我厅将会同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组织我厅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专家组成员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学校卫生工作(食堂规范管理、食品饮水安全;毒品预防教育和校园禁毒;艾滋病、结核病预防教育和综合防控;包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等)进行督查,并适时通报督查情况,且作为2017年市(州)教育局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2月9日
上一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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