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各高等院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制度。教育部授权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的网上查询和认证服务工作。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全国就业指导中心授权,在四川省内开展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服务工作。此项工作自开展以来,对规范高校招生办学行为,完善高等教育学历管理体系,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严肃性,遏制学历文凭造假,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在学历认证服务过程中,也出现有的高校存在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出具学历复核材料,甚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问题,对学历认证工作规范运行,维护学历认证工作的严肃性和高等教育良好形象带来一定的干扰和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做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历证书和学历认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家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按照“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实施管理。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学生,培养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学历认证工作是国家证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贯彻与落实的重要辅助手段。学历腐败、学历造假,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学历证书制度严肃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讲法制、促公平的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高等教育学历信息注册和学历认证相关工作,切实维护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的声誉,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进一步补充完备学历注册数据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是学历认证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对1991年以来高等学校所颁发的符合国家招生、学籍学历管理政策的学历证书,高校应做到应注尽注,应登尽登;对1991年至2000年毕业的学历证书,高校发现学历证书信息有漏报漏登的,要及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平台(http://www.chsi.com.cn,简称“学信网”)进行补报,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学历证书,要按照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及时补注册;对于已经登记和注册学历数据,发现有误的,高校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勘误。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及时在学信网上进行标注。
三、进一步明确学历核查工作职责,确保核查准确有效
高校学生学历核查工作通常涉及到学校的招生、学籍学历、档案管理等多个部门。各高校要按学历类别和本校有关部门工作实际,分别确定相应的学历核查部门、核查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之间要积极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学历核查工作。高校要选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担学历核查工作任务。核查学历时,要根据国家当年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有关政策,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性质,认真核查学生在招生、入学、就读、毕业等各环节的情况。回复学历核查结果时,核查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同时在核查复函上签字并加盖部门或学校印章。高校的学历核查部门和核查人员代表学校行使学历证书核查职责,要对学历核查结果承担责任。
四、强化责任约束,确保学历核查和认证质量
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颁证谁负责”的原则,各高校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制度,完善学历核查工作机制,确保学历核查工作及时准确、真实可信。要对核查结果能追溯、能追责。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要求,严格规范做好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学历核查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现象,对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滋生腐败行为的,高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1.为进一步提高学历认证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请各高校学历核查部门在收到学历核查函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向院校提交核查单)。
2.为加强学历核查工作联系,保证学历核查渠道畅通,请各高校按本通知附件要求,填报学历核查工作部门和联系人,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返回省教育厅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人:谢平,电话:028-86119607(自动传真),电子邮箱:2562887237@qq.com。
附件:四川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核查工作部门联系名单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9月7日
上一条: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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