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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教〔2017〕112号

  
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来源:县教体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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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

现将《四川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11月29日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根据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和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评估范围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对辖区内所有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公民办幼儿园(班、点)进行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原则

(一)以评促建。推动各地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注重实效。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客观公正。以幼儿园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评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督导评估周期

督导评估周期原则上为3年。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统筹安排,做出分年度督导评估规划,确保一个督导评估周期内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四、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一)办园条件。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二)安全卫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等情况。

(三)保育教育。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四)教职工队伍。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教职工工作评价考核等情况。

(五)内部管理。幼儿园组织机构建设、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幼儿园发展规划、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五、督导评估主要方式

督导评估主要采取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方式进行。

六、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督导评估工作由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一)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1.印发督导评估通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2.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照《四川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细则》(附件)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

3.实地督导。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成立由督学和专家组成的督导组,对幼儿园上报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4.结果反馈。督导评估结束时,县级督导组及时向被评估的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形成督导评估情况报告。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的督导评估情况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5.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

6.复查。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并上报市级教育督导机构。

(二)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所辖县(市、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监管和分类治理,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汇总全市(州)幼儿园办园行为年度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市级幼儿园办园行为年度督导评估报告,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市(州)工作情况组织省督学和专家,对各市(州)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随机抽查,督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要求开展督导评估工作。汇总全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督导评估抽查情况、相关数据信息,形成省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并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国家专项督导。

七、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及运用

(一)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督导评估满分为100分。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估得分在75分-89分为良好;评估得分在60分-74分为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幼儿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1.未取得办园许可的、证照不齐全的以及年审不合格的;

2.出现使用D级危房的;

3.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的。

4.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5.发生虐待、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童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制度不健全或内部管理不力,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7.园长及负责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1.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2.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3.对督导评估为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4.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确定级类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5.申报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必须为督导评估结果优秀等次。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督导评估结果为良好等次以下的,由评审机关取消其相应称号。

6.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幼儿园,按照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申请接受复查复评。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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