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手机赌钱游戏 >> 教体局 >> 信息公开 >>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2017〕121号

  
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来源:县教体局  点击:[]
分享: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民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民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12日

四川省民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促进四川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设置和建设标准,结合学校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建设,完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

第三条 学校建设应坚持依法依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规章规定,按程序办事;坚持安全环保原则,建筑设计、装修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和环保标准,贯彻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可循环、生态可持续的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校园;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自然,优化建筑布局和建筑风格,强化建筑与环境关系,创建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二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学校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民办学校作为建设单位投资学校项目建设,须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五条 民办学校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应按照建设、规划、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或举办者,不得在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以外的地方,以该校名义投资项目建设;学校新增校区(办学点)应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按程序组织实施建设。

第七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备案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应投资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民办学校应对向教育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对规定权限审批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

第九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严肃性和前瞻性,未经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校园规划的修订,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条 民办学校建设执行以下标准和规范。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国家若有新标准及规范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建设项目属于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实施工程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已在投资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且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学校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施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学校不得将学校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学校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作为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并督促中标施工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汇报沟通,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上一条: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教育系统岁末年初安全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四川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17年四川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认定结果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