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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教体发〔2018〕34号

  
日期:2018年05月28日  来源:县教体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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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治理校外文化教育培训乱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川教〔2018〕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有效开展,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控各种风险隐患,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设立、规范经营、诚信办学、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任务

(一)治理办学场所安全隐患。对存在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培训业务。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治理无证无照办学行为。

1.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2.严禁无照经营,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依据国务院2017年8月6日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三)治理违规教学行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报审批机关及培训活动所在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治理与中小学校合作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学设施或场所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或变相举办)、承办、协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对学生培训期间的学业成绩进行排名和公布,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治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授课行为。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建立教师名册,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要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严禁在广告宣传、接受咨询、提供服务承诺时出现“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等类似表述。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的,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要坚决查处学校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对任教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视其情节1-3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六)治理违规招生宣传行为。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虚假资质、发布虚假广告或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或培训效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

三、治理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8年5月底前)。紧紧围绕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出台工作方案,成立联合工作组,明确责任、措施、目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及工作方案。(请各区县教体局于5月20日前将相关负责人、具体职能股室、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教体局,见附件2)。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6月底前)。通过走访调研、问卷调查、拉网式排查等多种形式,结合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立即开展全面摸排。于6月20日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摸底,上报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4),市教体局将向社会公开摸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11月底前)。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审核分析,分类提出处置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建立基层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研究制定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管的长效机制。于12月21日前上报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

(五)督促检查阶段(2019年6月底前)。市教体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赴各地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举措实、成效好的地区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四、工作措施

(一)正确引导。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引导举办者和从业人员切实增强依法办学和科学育人的自觉性。要通过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切实减轻子女校外负担,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从,不跟风。

(二)全面排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相关部门审批的实际从事培训的托管机构及未经审批从事培训的其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排查,要逐个乡镇、街道、社区、商住楼宇进行无死角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安全隐患、师资聘任、竞赛(考级)组织、招生宣传、教学管理等情况,查明问题、建立台账。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中小学校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任何违规联系尤其是利益联系。对辖区内的在校中小学生逐一进行普查登记,了解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要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完整保存档案资料,严格审核分析,向社会公开摸排情况。

(三)严肃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完善查处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处罚。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认真核实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四)公示公开。各地于10月15日前,牵头形成《白名单》,公布有资质的、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形成《黑名单》,公布无资质、年检不合格、有安全隐患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同时将《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治理分工

(一)成立“眉山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指导各区县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研究解决治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实施并完成各阶段任务以及做好信息汇总等工作。

(二)1.市教体局负责牵头指导教育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治理工作,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研判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并给予处置;

2.市工商局负责牵头指导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治理工作,会同市教体局等相关部门研判各种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并给予处置;

3.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指导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治理工作,会同市教体局等相关部门研判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并给予处置;

4.市人社局负责牵头指导人社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治理工作,会同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研判相关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并给予处置。

(三)各区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体局牵头,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实施,同时,区县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包括未经审批的机构)进行排查、信息登记、治理。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并对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五)各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和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各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治理”的要求,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密切配合,统筹推进。

(二)依法依规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在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同时,要深入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三)把握政策界限。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市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市教体局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为:(028)38195329,举报邮箱:sjtj@ms.gov.cn,举报信箱:http://sjtj.ms.gov.cn/ldxx.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044(市教体局局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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