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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

  
日期:2018年06月11日  作者:省发改委  来源:省发改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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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中石化普光气田: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现转发你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安排

(一)从2018年6月10日起,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销售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54元,实现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并轨。除门站价格外,上游供气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从2019年6月10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城镇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方要根据居民用气负荷特点,积极充分协商,共同议定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下浮动季节时段与幅度,并在年度供用气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一经签订,严格执行。上游供气方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单方面上浮门站价格。省内产区可与上游供气方充分谈判协商,争取较为有利的价格。

二、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各地应结合门站价格调整、配气价格核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以及天然气增值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疏导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从紧安排调价幅度,原则上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游调价幅度。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

(二)各地在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对于已经建立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顺调)机制的且联动(顺调)机制经过听证的,可按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价格。

(三)对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如调价后高于非居民气价的,以上用户可自主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或非居民气价类别,一经选定,应在12个月内保持不变并以供售气合同形式约定。

三、加快建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适应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需要,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周期和联动幅度等事项,并按有关机制及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四、补贴政策

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要通过统筹安排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各项补助,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舆论宣传引导

(一)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资源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各地要加大价格检查监督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和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及政策意图,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积极争取社会共识,确保方案稳妥实施。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上报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8日

上一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31号)

下一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属电网电价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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