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向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发起人:
你们《关于青神县向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青神县向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成立登记。
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服务中心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服务中心的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青神县民政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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