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石康医院:
你院报送的《青神石康医院关于注销登记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注销。自批文下发之日,你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银行账户全部作废。
公 告
经青神石康医院申请,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对“青神石康医院”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上一条:青神县民政局关于同意青神县青竹街道商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下一条:青神县民政局关于同意青神县少儿发展促进会变更住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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