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精神病医院:
你院报送的《青神精神病医院关于注销登记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注销。自批文下发之日,你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银行账户全部作废。
此复。
公告
经青神精神病医院申请,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对“青神精神病医院”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青神县民政局
2024年4月16日
上一条:青神县民政局关于同意青神县公安局民辅警优抚协会变更名称的批复
下一条:青神县民政局关于同意青神县书法家协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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