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手机赌钱游戏 >> 民政局 >> 信息公开 >> 正文

四川省出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年09月14日  来源:民政部  点击:[]
分享: 

为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四川省民政厅印发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川民发〔2016〕148号),进一步加强对参加脱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管理。

《办法》明确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基本任职条件、候选人提名、民主选举程序、任期以及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实施等。

《办法》明确规定,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且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同时,《办法》还明确,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但不得担任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对违反规定任职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上一条:关于清理规范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