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80元/月调整到520元/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780元/月调整到885元/月;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85元/月调整到330元/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青神县民政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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